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