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南三环路(通海大道-旧堡地道桥)城镇开发边界外区域市政工程详细规划》已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规定,现由我局公布实施。
按照城市地下管网建设领域的保密管理要求,因本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划成果载有涉密信息,若涉及利害关系确需了解相关材料,可以实名方式具体提出,到我局现场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