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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菱镁矿年度产量指标控制的通知
    时间:2024-11-06来源:菱镁办作者:点击:

    海城市、岫岩县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及《鞍山市推进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辽宁省菱镁矿年度产量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强化我市菱镁矿年度产量控制指标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菱镁矿产资源,推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现将关于菱镁矿年度产量指标控制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指标范围

    年度产量控制指标(以下简称“年度指标”)包括矿山企业年度开采且供应的矿石数量、菱镁企业(含矿山企业、选矿企业、商贸或中介企业、加工企业等)存量矿石数量(含企业内部自用或对外销售)及生态修复、应急排险等项目产生的菱镁矿数量。年度供给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对象为海城市、岫岩县政府;年度指标分配对象为持有有效采矿证、环保和安全生产手续齐全且合法经营的矿山企业。

    年度指标管理的范围,包括矿石开采、选矿、加工、运输、销售、购买等方面,因资源开发整合、企业重组、布局调整、秩序整顿等原因影响矿山正常开采活动的,年度指标可予以调整。

    二、指标分配

    全市菱镁资源供给总量不得突破省镁办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县(市)菱镁资源供给总量不得突破市菱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菱镁办”)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矿山企业不得超过其下达的年度指标。未完成整合或采矿权过期的矿山,不得分配年度指标。

    (一)依申请按贡献,差异化分配指标

    年度指标由各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经营和市场情况,向县级政府提出年度指标申请,县级政府根据指标监管测评综合得分情况,于每季度底前向市菱镁办提出下季度指标分配建议,并说明理由,理由需符合指标调整的有关要求。

    年度指标原则每季度下达一次,基础指标设定为采矿权证载规模的10%。

    依据上季度菱镁矿控制指标监管测评综合得分确定差异化指标分配额度。根据指标监管测评综合得分情况,企业最高可再分配采矿权证载规模的10%。

    县级政府根据矿山企业的综合市场需求、产业链贡献度等因素,每半年可以向市镁办申请奖励指标,并说明理由,最高可奖励采矿权证载规模的10%。

    (二)指标市级统筹,县级下达给矿山企业

    年度指标由市级统筹,指标分配方案由市菱镁办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报市菱镁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组审议通过后,将县级指标控制总量及所属矿山企业指标下达给县级政府,县级政府于10个工作日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达给矿山企业并在政府网站公示。

    县(市)政府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市菱镁办上报本年度指标预计完成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对指标分配的建议。

    三、指标管理

    市菱镁办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制定菱镁矿产量年度控制指标监管测评标准,县级政府负责对本地区年度指标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县级政府按照菱镁矿产量年度控制指标监管测评标准对矿山企业实行季度考核,填报《鞍山市菱镁矿年度产量控制指标监管测评表(试行)》。考核结果于每季度末前10日报送市菱镁办,逾期未报将不予指标分配。

    市菱镁办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市)区年度指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各地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检。

    四、有关要求

    1.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市)镁办填写季度生产情况登记表,报送年度指标执行情况;县(市)镁办将统计结果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市菱镁办。

    2.矿山企业应建立菱镁资源储量、矿石产量、产品销售原始台账及矿石产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3.县级政府建立并完善企业之间、企业内部的菱镁矿产品追溯机制。菱镁选矿(含浮选)、加工企业需从具有年度指标的矿山企业购买菱镁矿,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双方均须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全省菱镁行业高质量发展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对合同进行备案;从商贸(中介)机构购买菱镁矿的选矿(含浮选)、加工企业,需要求商贸(中介)机构提供菱镁矿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在购买15日内随合同一并在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企业内部自产矿石用于选矿(含浮选)、加工的,须填写企业内部矿石交接数量单,并在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

    4.通过新增镁建材、镁化工、镁质新材料增加年度指标的企业,如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指标,立即整改,年底仍未整改到位的收回增加的年度指标,并在下一年度视情节按比例减少该矿山企业年度指标。

    附件:《鞍山市菱镁矿年度产量控制指标监管测评表(试行)

    关于菱镁矿年度产量指标控制的通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