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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告
    时间:2024-10-09来源:市自然资源局森林资源科作者:点击: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居民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私自毁林开垦、建设活动房等设施,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政府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鉴于当事人未按期进行整改,由政府于2024年10月14日9点实施集中行动组织统一恢复。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