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居民在玉佛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私自毁林开垦、建设活动房等设施,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自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由政府依法组织代为履行。
鉴于当事人未按期进行整改,由政府于2024年10月14日9点实施集中行动组织统一恢复。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