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山市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鞍环发〔2024〕2号)要求,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予以公布。
一、绿色矿山建设。
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准入管理。
三、合理有序开发矿产资源。
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七、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八、推进落实国土空间规划。
九、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十一、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十二、天然林保护修复。
十三、国土科学绿化。
十四、防风治沙固土。
十五、自然保护地建设。
十六、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
十七、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
十八、划定禁牧休牧实施范围。
十九、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十、水源涵养林建设。
二十一、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