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52号)精神,为加强对规划编制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提高监管效能,规范市场主体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六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为开展市域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明确任务,有序推进,强化运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形成城乡规划领域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高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部署
1、2023年12月,市自然资源局建立鞍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库,明确随机抽查对象。随机抽查对象为市域范围内拥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含甲、乙、丙级)。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2、2023年12月,市自然资源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自然资源系统相关业务人员和执法工作人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规划领域专家库人员等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变动情况动态更新。
3、2023年12月,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鞍山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并向社会公布。抽查比例不超过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20%以下。
4、2024年8月上旬,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市域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地检查时,受检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需填写“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登记表。检查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各级下发城乡规划领域的标准和规范等执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①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②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③是否符合已拥有资质等级的相关软硬件条件;④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⑤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⑥是否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等。
5、2024年8月下旬,市自然资源局监督检查小组自检查结束15日内,对照检查结果编写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表,并告知检查对象进行核对及填写送达回证。
6、在遵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察检查结果在市自然资源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作方法
1、本方案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是依据《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鞍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相关政策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2、采取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检查,既保证必要的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实地检查过多,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对已经抽查过的对象,不再列为下一轮随机检查对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纳入城乡规划领域失信名录。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将作为有关部门是否将其规划编制成果作为审批成果的前置条件,是否批准其规划资质延续、变更、注销的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应建议省厅相关部门撤销其规划资质。
四、工作要求
1、开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同时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2、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目标和任务为导向,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公平正义。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