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鞍林草办发〔2023〕7号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局防火科

发文日期:2023-09-27

效力状态:有效

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林长办,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行为,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辽林草防字〔2023〕1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市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防未、防危、防违”,处置火情“打早、打小、打了”,及时发现、制止、惩处我市森林草原防火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的森林草原火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生态资源安全。

(二)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并组织实施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举报奖励办法或细则,明确奖励标准、奖励情形、受理和实施奖励部门,公布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奖励实施等相关工作衔接。2023年10月底前,全市各地区及相关单位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已纳入省、市林长制考核内容)

(三)工作原则。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尽量准确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受理和奖励实施部门的确定要科学合理,以能够有效落实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方便开展受理、调查核实、问题处理、实施奖励等一系列工作为原则。

二、奖励机制

(一)适用范围。地区要结合实际明确实施奖励的野外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类型,并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违法违规行为对森林草原资源的危害程度、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立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对通过举报避免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消除重大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或者协助查处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案件的,可对举报人实施重奖。除物质奖励外,鼓励各地在征求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

(二)受理程序。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材料或通过电话、网络、当面等形式向本级受理部门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案线索,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受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和信息按不同违法违规类型分别进行登记受理,按属地原则对举报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内容是否属奖励范畴。

(三)奖励发放。地区要规范奖励发放程序,在严格依法依规前提下,提高举报奖励工作效率,优化、精简审核发放相关流程,减少获取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确保奖励措施全面及时到位。对实施重奖的,举报人就发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础上可以酌情考虑。鼓励探索使用电子支付等便捷方式发放奖金,方便举报人领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地区要高度重视举报奖励工作,将其作为构建森林草原火灾源头管控体系的重要环节,认真制定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或细则等,有序推进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举报奖励办法或细则,明确受理部门、奖励标准、奖励情形、工作程序等具体事宜,公布举报电话、受理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做好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奖励实施等相关工作衔接。各地区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建立和工作开展情况,将列入省、市林长制督查考核内容,考核以出台印发有关通知文件及实施奖励作为评判标准。

(二)强化资金保障。地区要加强奖励资金保障实施奖励的部门要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切实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管理,坚决杜绝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安全高效使用。

(三)强化宣传引导。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举报奖励有关规定、举报途径和奖励标准。将举报奖励机制作为宣传工作重点,通过新闻发布、网络新闻媒体传播、专题访谈等方式,组织通俗易懂、覆盖面广的宣传活动,提升举报奖励制度的公众知晓度和实施效果。

(四)强化工作纪律。在实施举报奖励工作中,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保密意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个人信息。对于在实施举报奖励和查处过程中拖延推诿、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10月27日,各地区受理部门市林长办报送举报奖励机制联系人统计表》,备案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制度;11-12月期间,每月20日前报送《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情况统计表》。市林长办将定期对各地举报奖励机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调度,对工作重视不够、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联系人:市林长办于佳鑫;电话:5506011;邮箱:asslfh@163.com。

附件:1.举报奖励机制联系人统计表

2.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3.鞍山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制度(试行)

 

                       鞍山市林长制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

 

附件1

 

举报奖励机制联系人统计表

 

地区名称:                 受理部门名称: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备注
受理部门分管领导



具体工作联系人



 

附件2

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2023年   月   日

序号单位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备注
受理数量
(件)
查实数量
(件)
奖励金额
(元)
1**县(市、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鞍山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管控全市森林草原野外用火,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高森林草原防火群防群治能力,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线索,切实有效打击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严惩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更好地保护全市森林草原资源和生态建设成果,根据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辽林草防字〔2023〕18号)有关要求,结合鞍山市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防火期内社会公众举报鞍山市各地区森林草原发生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线索。

第三条 本文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鞍山市森林草原防火区,初步是指林草地及距离边缘50米范围内的区域;鞍山市森林草原防火期,目前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0日。(具体以鞍山市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为准)。各地区可结合本辖区实际,通过发布《禁火令》等方式,明确具体防火期和防火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电话、当面等形式或其他方式,向举报事项发生地受理部门提供火灾案件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提供本人姓名、电话号码及身份证号)。

第五条 举报奖励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为我市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主体,负责对本辖区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处理及实施奖励。

市实验林场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事项,由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指定受理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及实施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原则上应先向具有管辖权限的属地受理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未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的,可以依次逐级向上举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自行确定举报奖励的属地受理层级。

第七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防火区范围内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举报人提供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人线索或指证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人的,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应包含清晰可辨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予以奖励:

(一)违规农事用火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垃圾及烧垦开荒等行为;

(二)违规祭祀用火。焚烧纸钱、上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祭祀等行为;
  (三)违规生产性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行为。林牧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

(四)违规非生产性用火。在林牧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烧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行为,以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五)故意纵火行为;

(六)其他容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制度奖励范围: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村屯集体组织及从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举报线索属于已批准用火行为的;举报线索已被市、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部门或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组发现并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线索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事一奖励,同一事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属地受理部门登记时间为准)。

(四)举报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五)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第九条 经属地受理部门查证属实后,各地区对有效举报可参考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提供未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线索,经核查属实的,每次奖励50-200元。

(二)举报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执法部门查破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火情)案件,经核查属实的,每次奖励500-1000元。

地区具体的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及相关单位结合本辖区实际,根据所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森林草原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设定不同档次。

第十条 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实施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应提供具体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及实施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人确实信息(如违规用火者身份信息、火情现场违规用火者清晰照片或视频等)的,方能予以奖励。

(二)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在核查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属于奖励范围的同时通知举报人领奖;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三)奖励除采取现金、电子支付、手机充值话费等多种方式奖励外,还可采取通报表扬、发放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实施精神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实名举报人,除本人明确拒绝接受外,均应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方式由各地区、各单位自行确定。

(四)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采取有效形式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励,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森林火案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个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受理、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实行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信息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拖延推诿、置之不理或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违规透露举报线索,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或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地区、各单位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举报奖励的资金落实。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鞍山市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