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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自然资发〔2022〕56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管理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12-07来源:作者:点击: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事务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管理制度》经局党组第4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附件:《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管理制度》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2月6日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采购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采购,是指使用局预算资金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局机关各科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局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局各类采购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实施采购:

    (一)采购计划已获批准;

    (二)采购项目的预算经费已落实;

    (三)按规定履行项目论证、审核、审批、备案的相关手续已完备。其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党组会审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市局成立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分局局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和采购监督办。采购办设在财务与资金运用科,采购监督办设在机关党办。

    第七条 职责

    (一)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市局采购工作,研究、制定、审议、决定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采购办负责处理采购工作的具体事宜,协调各部门,承办日常采购工作;

    (三)采购监督办对采购范围、评审过程、价格、采购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对发现违纪、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为“集中采购”及“自行采购”。

    第九条 集中采购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超过限额标准的。

    第十条 自行采购是由我局组织实施采购工作的一种采购组织形式。自行采购的范围是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采取的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的方式有:委托代理机构采购、询价、政府网上商城采购和直接采购。

    第四章  采购计划及程序

    第十三条  编制采购计划

    局机关各科室、分局于每年9月上旬,将次年所需实施的采购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统一上报至局财务科。由财务科编入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公示采购需求

    年初预算批复后由采购办负责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集中采购的采购需求。追加的集中采购项目需由局党组会研究确定采购方案后公示采购需求,公示期30日,公示期满方可实施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审批

    局所有采购活动(货物、服务、工程),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采购计划审批。由采购需求科室填写采购计划审批单,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概述、采购方式,分别由业务科室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业务主管局长、财务主管局长签字审核。审批后由采购办填写代理机构名称,涉及集中采购的由采购办将计划录入至政府采购网,自行采购的无须录入政府采购网。涉及政府网上商城采购计划的审批由第十七条第(三)款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的实施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标准的,需进行集中采购。按照鞍山市政府采购流程,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要求选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的实施

    (一)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以下、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询价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询价的方式组织采购。

    1、询价信息在市局网站公开发布,询价信息由业务科拟定(分管领导签批)、采购办负责发布,公示期3个工作日;

    2、确定询价小组:业务科室2人、采购办1人;

    3、公示期结束后立即组织开标会议,由询价小组审核资格条件;

    4、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如出现报价相同的情况,继续进行报价,直至出现最低价;

    5、采购监督办全程监督询价,询价确认单由询价小组3人、监督办1人、财务主管领导签字审核;

    6、中标结果在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个工作日。

    (三)政府网上商城采购

    购买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物品时,要严格执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网上商城采购原则上每月集中购买一次,由办公室(分局)填写办公用品需求表,经办公室主任(分局局长)签字后,在网上商城购买,涉及固定资产购买的,需写明用途,经分管局长及分管办公室局长签字后方可购买。

    (四)直接采购

    对同类品目或同一货物、工程、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预算2万以下(含2万)的项目(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内的物品除外),可由各科室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直接进行采购后按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八条  关于涉密采购,按《财政部 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原则上由科室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

    第五章 委托代理机构的选取

    第十九条  我局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委托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一个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征集,公开征集信息在局网站发布,评分采取质量优先法,确定入围三个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入围结果在局网站公示7日后签订协议,服务期限为3年。在服务期限内,通过轮候的方式确定每个项目的代理机构,轮候顺序由采购办统一记录。

    第二十二条  协议期间代理机构如有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我局有权取消协议,并按征集时评分顺序递补入围,递补入围情况在局网站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服务到期后,按照此流程重新进行公开征集。

    第六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科室负责协调成交供应商委托代理人依据《合同法》及采购、响应文件约定的内容,自成交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采购合同。

    第七章  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采购项目科室3人或以上组成。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将货物(服务、工程)送达,验收小组对货物(服务、工程)进行审验,出具验收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根据物资的性能和特点不同,可以采取一次性评审,分批送货或随要随送。

    第二十八条  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经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按采购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八章 资产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采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

    第三十条 科室、分局项目采购招标的计划、各类表格、评审报告、合同、验收报告等各类资料均应按“一案一档”进行归档保管。移交档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确定。如有调整,局采购办将发布通知进行明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政府采购管理制度》(鞍自然资源发﹝2020﹞3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