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自然资源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
你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的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临时使用台安县新台镇西桓村集体农用地0.8313公顷,其中耕地0.7385公顷作为鞍山台东榆林66千伏输变电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进场道路、临时彩钢房、混凝土加工区和堆积材料。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临时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有效期为一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工作。补偿不到位的,不得动工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应当按时退还土地,并按照复垦方案负责恢复土地原状。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延长复垦期限的,应最迟于约定复垦完成期限30日前向复垦方案批准部门申请延期。
五、建设单位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六、台安县自然资源局、有关镇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依职责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此复。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