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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修订《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时间:2021-02-08来源:作者:点击:

    我市修订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全面提升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可有效缓解市民停车难、城市停车乱的现象。

    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和机动车数量增长,原停车位配建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要求,为更好地响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我市修订了《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新标准适用于鞍山市中心城区内各类新建建设项目(不包括工业和物流)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建,市域内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停车场(库)的配建,应遵循布局合理、集约用地、错时共享的原则。

    新《鞍山市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提升了配建指标,删除了原标准中的指标分区,全市统一标准管理,所有建设项目配建指标均不低于沈阳市与大连市标准。其中:住宅类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由0.5个/户提高至1个/户,随着户型面积逐渐增大,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也逐渐增大,最大可达到2.0个/户;独立商业类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由0.5个/100平方米提高至2.0个/100平方米;配建商业类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由0.4个/100平方米提高至1.2个/100平方米;餐饮娱乐类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由1.5个/100平方米提高至2个/100平方米;其他文体旅教卫设施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也都有适当提高,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了20%至80%。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指导性更强,全面提升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可有效缓解市民停车难、城市停车乱的现象;优化结构布局,限定在居住街坊内配建停车位,结构更加合理,可有效解决市民停车远的问题;深入挖掘地下空间,限定居住类项目地面停车场(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为机动车大量增长后进行地面改(扩)建预留充分条件;实施错时共享,要求居住街坊内配建停车场尽量设置对外开放出入口,为未来实施错时共享预留充分条件;增加“配建停车场(库)应为每个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内容,为新能源汽车发展预留充分条件。

    标准修改执行后,可进一步提高城市交通通行能力,提升城市活力,增强城市治理能力和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