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帮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偏岭镇高速公路、铁路沿线规划区矿山开采的建议收悉后,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有关部门就您提出的建议迅速反馈给省林草局,省局也给予了高度重视,经研究同意拟将《条例》第十条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原条款为“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拟修改为“在限制开展发区内,不得开展对地表环境和植被产生破坏的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益活动)、民生建设等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局已将修改后的条例提交省人大进行审议,待通过后即可实施。届时,可在督促企业恢复现已破坏植被的基础上,批准采取洞采等更为环保型的方式进行开采,为企业办理延续手续。您的合理化建议,既发展了我市经济建设,又保护了生态环境,感谢您对我们提出的宝贵建议。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