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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自然资发〔2020〕12号 关于印发《鞍山市2020年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5-27来源:作者:点击:

    各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分局和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7125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性森林保险在促进林业生产、补偿林业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结合鞍山实际情况,制定印发《鞍山市2020年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森林保险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开展。

                                

    附件:1.《鞍山市2020年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    鞍山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鞍山市2020年森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维护我市国土生态安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森林经营主体抵御灾害的能力,增加林农收入,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森林保险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开展森林保险的重大意义

    做好森林保险工作,是稳定林业生产、分散林业风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全面推进林权配套改革;有利于保障林农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对林业的信贷支持;有利于林农投资林业生产,壮大林业产业;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级政府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调控措施,引导和鼓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参加森林保险,以增强林业抗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森林保险承办机构开展业务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按市场规律履约经营,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林农、民营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森林经营主体自愿参加森林保险,各级政府和任何部门不得强迫其参保。

    (四)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财力状况,为森林保险提供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省、市财政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五)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全市森林保险工作,财政、气象等部门要对森林保险承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条件和补贴政策

    (一)保险标的。我市辖区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含)的林业经营主体(包括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私营或股份制林场、林业企业、林业种植大户等)可单独投保;100亩以下的林业经营主体以联户、专业合作组织或行政村为单位参保。全市新植林和非林地造林纳入森林保险标的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内,因火灾、病虫害、洪水、泥石流、暴风(雨、雪)、台风、冰雹、霜冻、干旱等灾害造成保险林木的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不分林种、树种,全省统一实行综合责任保险。

    (三)保险期限。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四)保费标准。根据“广覆盖、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的原则,以确保灾后参保者能迅速恢复生产为目标,不分树种与林龄,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为500元,保险费率3‰,即每亩保费1.50元。

    (五)保险赔偿。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致林木严重被毁,为全部损失,全额赔偿;林木部分被毁,为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按比例赔偿;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保险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六)财政补贴。森林保险实行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保费补贴制度。保费补贴标准为:商品林保险,中央30%、省30%、市10%、县5%;公益林保险,中央50%、省30%、市10%、县5%(市实验林场属于市直属林场,没有县级主管部门,按照市级15%的补贴标准)。补贴条件:各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共同向市提出自愿开展森林保险的请示,同时在管理系统中完成请示中的汇总表、资金表、台账的填报和扫描上传等工作。

    (七)资金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做到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县(市)区财政、林业部门根据本地区年度森林保险计划测算下年度所需保费补贴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上报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八)承办机构。根据国家保监会《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中有关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条件的规定,为体现市场竞争原则,在充分考虑保险公司的业务能力,财政状况、网络建设和服务信誉等因素,并按照《辽宁省林业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森林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林字〔2013〕40号)文件要求,我市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家承保公司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森林保险业务。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主管部门建议在省政府批准的承保机构范围内,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提高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招标时要考虑保持一定期限内县域经办机构的稳定,引导经办机构加大投入,提高服务水平。

    各承保地区通过市场机制选择1家或1家以上保险经办机构承保后,于6月30日前将选定的2020年度的承包机构的建议及承保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或指定职能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办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增强广大林农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鼓励国有和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林业、财政、保险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与承办机构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专家库,参与承办机构成立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为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和理赔依据;重大灾害损失鉴定要有林农代表参加。财政部门要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各项工作,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森林保险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积极发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

    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林业工作机构、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五)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建立健全森林保险报案、立案、查勘定损、纠纷鉴定、理赔等工作制度,规范理赔流程,明确查勘、定损、理赔时限,加快理赔速度,确保定损理赔工作做到科学、公正、合理、及时,切实保障林农利益。保险凭证、理赔款项须落实到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要在林农缴纳其应负担的保费后出具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依据;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

    经办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附件2

     

    鞍山市自然资源局森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

     组长:陈望新

    副组长:王恩学

    工作办公室: 森林资源管理科

    具体负责人:吴恩东  张旭

    联系电话:0412-5506818

    传    真:0412-5506818

    电子邮箱:asslzy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