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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8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19-06-10来源:作者:办公室点击:

    于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移植鞍钢集团矿业公司矿山占地上林木进行国土绿化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林木移植的法律依据

    根据《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林字﹝2016﹞15号)中第四条第(六)款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凡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但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年未采而延迟采伐的要重新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新设计的采伐蓄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林资发﹝2015﹞122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有审核权的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需要采伐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二、办理林木移植手续进展情况

    我局已函告鞍钢集团矿业公司,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及采伐作业设计,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告知大树采挖移栽在技术上是可行的,但要注意采挖、运输、栽植等环节的管护工作,才能保证移栽林木的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