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鞍委办字【2019】34号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政策并贯彻实施。负责全市地热水(含矿泉水)资源的勘察、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查处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及高新区、经开区、千山风景区土地、矿产、林业、草原、地热水等违法案件及县(市)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县(市)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及省级资金,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林业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林业、草原、湿地等生态修复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防火相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部门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拟订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和天然林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四)负责监督管理土地沙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沙化土地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配合拟订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优化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申报,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贯彻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十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规范和监管全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数据的汇交、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二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负责自然资源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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