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东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议》已于2月18日由市政府转交我局承办,我局领导对此非常重视,责成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研究和落实。我局认为您的建议对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鞍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十分感谢您对我局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关怀和支持。
一、关于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2015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土部、农业部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市政府成立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市国土局、市农委联合制定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划定工作由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发改、财政、住建、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了划定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我市在划定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部、省文件要求,遵循“保护优先、合理预留、数质并重”的原则,统筹推进“多规合一”和国土空间节约高效利用,加强与发改、农业、住建、环保等部门沟通和衔接,既考虑了主体功能区建设和城镇发展用地需求,又考虑了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约束。全市共划定永久基本农田315.43万亩,完成了省下达我市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做到了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优化。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我局结合市农委、市住建委的协办意见,对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政策,重新规划征占之后农村土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相应规划出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建议的答复。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我市在2015年以来开展的新一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已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不符合划定要求地块划出基本农田保护区。
2.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分类,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基本农田实行“五不准”,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因此,不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出发展设施农业的土地。
(二)关于对城镇化建设规划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可采取异地置换的办法解决,保证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因经济建设及城镇化进程而减少建议的答复。
在划定城镇化建设规划区域时,我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城镇化建设规划区域避让基本农田。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我局结合上述规划成果,将城镇化建设规划区域纳入允许建设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限制建设区或禁止建设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因经济建设及城镇化进程而减少。
再次感谢唐晓东代表对我局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适时予以改进和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