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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收费
    时间:2014-11-27来源:作者:点击:
    收费依据:《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国家特制证书的,每证20元。军用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仍按国家土地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后营字[1988]766号《关于军队土地详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原则上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因土地出让、转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其收费标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