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
收费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0 号令)第十三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第十四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241号令)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
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5号)第八条,(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二)以批准申请方式(含有偿延续)取得的采矿权,经有资质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后,按评估备案的结果收取采矿权价款。